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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回答此问题,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,一个是什么叫“月计薪天数”,一个是什么叫“月工作日”。
2、 2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(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)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,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.92天调整为20.83天。
3、其中 原计算方式为: 年工作日=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0天(法定节假日)=251天; 月工作日:251天/12=20.83天; 现计算方式为: 年工作日=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; 月工作日:250天/12=20.92天; 3、按照《劳动法》第51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。
4、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,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,月计薪天数应为(365-104)/12,即21.75天; 4、因此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,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,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。
5、这次调整首次应用“月计薪天数”(21.75天)代替此前的“月工作日”(20.92天)来计算月工资基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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